|
||||||||||||||||||||
|
||||||||||||||||||||
|
||||||||||||||||||||
第一种意见认为:唐某应当给予代某精神损害赔偿。其理由是:根据《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一对夫妇终生只生育一个孩子,唐某与代某婚后怀孕的是第一胎,又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条件,应当生育,而唐某与代某发生矛盾后,擅自将双方共同的爱情结晶——孩子引产,其行为侵害了二人的爱情结果,主观具有故意性,唐某的行为有过错,万一代某离婚后不能再婚,其后果是明显的。因此,唐某应给予代某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唐某不应当给予代某的精神损害赔偿。其理由是:唐某与代某婚后所怀孕的孩子,是唐代二人的共同爱情结果,对该结果是否保存,双方都有决定的权利,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妇女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对于生育与不生育的权利,国家法律赋予妇女进行决定。所以,本案中,唐某与代某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唐某在得不到代某的关心、爱护下,在娘家生活极度痛苦,代某对唐某置之不理,代某的行为也是对唐某的精神折磨。因而,唐某为减轻自己精神痛苦的压力,决定对自己怀孕的孩子进行中止怀孕,也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其行为是正当、合法的,不存在对代某的精神有所侵害。唐某当然不应当承担代某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查看关于妻子擅自堕胎丈夫可否索赔?的更多信息 |
||||||||||||||||||||
| :查看相关: | ||||||||||||||||||||
就学网 版权所有 声明:就学网不享有[妻子擅自堕胎丈夫可否索赔?]的版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