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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价格术语的出题方法 1.13个价格术语的特点 2.小应用题中注意:三个常用的海运价格术语的共同点: (1)都是只适于海运和内河运输,不适于其他运输。 (2)都是在装运港完成交货。 (3)风险转移的界限都一样。 FOB和CFR是进口人买保险。但FOB要承担整个运输途中的风险;而CIF是风险的转移在装运港,由出口人买保险。而且二者的价格构成不同:CIF价格构成包括运费和保险费;FOB不包括运费和保险费;CFR不包括保险费。 注意:价格术语和交货地点之间的关系。如,“FOB上海”中,上海是装运港,也是出口人交货的地点。再如"每公吨500美元FCA北京",是装运合同,出口方也是到北京交货。但是C组完成交货是在装运港,但它要承担到达目的港之前所有费用,因此,如果是CIF上海时,这里的“上海”是目的港,而不是出口人交货的地点。 四、2000年通则对1990年通则的主要修改: 主要是FCA的一个补充:关于交货过程中是否包含装货;进口人需办出口人出关手续和DEQ需出口人办进口人的出关手续改为出口人办出口人清关;进口人办进口人清关。因此在清关手续的办理上,变得更便利。 第三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二)公约排除了一些买卖关系 1.从种类上排除了六种合同 关于这些本身作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都不适合巴黎公约。但如果买的是飞机的零部件或船舶的附属设施,可以适用巴黎公约。此外,关于执行令的执行,要依赖于一个具有强制性的合同,因此也不适用巴黎公约;拍卖方所进行的买卖关系也不适用巴黎公约。供私人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也不适用巴黎公约,是指进口人本身就是消费者,而不是为了取得差价利润的销售商。 此外,公约在内容上也做了一些排除:主要是由于国际贸易中的一些变形,比如补偿贸易已不再是一种纯粹的货物买卖关系。如果出口人的绝大部分义务是供货,但附带有提供服务,比如负责调试安装,那么这个合同适用巴黎公约。但是如果出口方主要是提供服务,当然就不适用巴黎公约。因此,判断是否适用巴黎公约时,可以看出口方的绝大多数义务是干什么的。 (三)公约的适用根据 依据公约第一条的(a)和(b)的规定。首先,(a)项指双方事人的营业地所在国都是缔约国。 这一公约的适用具有一任意性,即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作法律选择,则公约可直接适用。如果双方当事人有一个意思自治,选择了一个法律作准据法,那么公约就被排除了。 (b)项规定是针对非缔约国。如果在一买卖合同中,有非缔约国因素,当事人又没作法律选择,那么就不能直接适用公约;在这种情况下,公约为了扩大其适用范围,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则,如果指引到的是一个缔约国法律的话,还可以适用法律。因此公约允许(b)项作保留。 (四)公约调整的内容 1.要约承诺合同的成立。 2.买卖双方必须承担的义务。另外,公约还明确排除了几项: (1)公约不调整所有权的转移问题。 (2)公约不调整合同的有效性。 (3)公约不调整产品责任问题。 (五)公约适用的任意性包括两方面: 1.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选择一个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从而排除公约的适用。 2.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部分地适用公约;还可以对公约的内容进行改变。 (六)中国加入公约时的保留 我国加入巴黎公约,作了两项保留: 1.扩大适用范围;对公约的(b)项保留。 2.在形式上也作了保留,即只承认书面的买卖合同。 (七)要约 1.要约的构成要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 (2)要约的内容十分确定。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思。 2.要约的内容 一项要约至少包含三方面内容: (1)货物的名称。 (2)货物的数量及其确定方法。 (3)货物的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3.要约的生效 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5.要约的失效 (八)承诺 承诺的生效是合同生效的标志。 1.有效的承诺须具备的条件: (1)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内作出。 (3)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要约对承诺进行了实质性规定和非实质性的规定。实质性变更是货物的价格、付款、货物之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实质性变更的条件。 2.预期承诺是指要约人没有在有效期内收到这份承诺。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是否成立,分两种情况: (1)受要约人自己的原因而延迟的,这份合同原则上是无效的,除非要约人马上发出通知表示接受这份承诺。 (2)由于邮递当中所造成的延迟,这种预期承诺原则上是有效的;除非要约人马上宣布这份要约已经失去效力。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1.交付货物。既包括实际交货,即由卖方将货物置于买方的实际占有下;也包括象征性交货,即由卖方将控制货物的单据交给买方,由买方在指定地点凭单向承运人提货。依据公约规定,主要包括: (1)交付货物的地点规定: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则交货地点即为货交第一承运人的地点;如果不涉及运输,那么可以在货物的所在地交货。即出口人不负责运输,进口人负责运输。如果买卖双方都知道货物的存放地,这时也可以在货物的所在地交货,但是只适用于三类货物:特定物、特定化的货物(固定在该合同下的货物)及尚待制造、生产与正在生产、制造的货物。另外,可以在卖方的营业地交货。 (2)交货的时间 2.质量担保。货物的质量担保义务指卖方必须保证其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的规定相符。,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在合同没有对数量、质量等作出明确规定时,应以公约第35条第(2)款规定:(1)适用于通常使用的目的。(2)适用于特定的目的。(3)与样品或样式相符。(4)在包装上的要求。 3.权利担保。 (1)权利担保的含义。出口方一定要保证出口的货物不会有任何第三方就这批货物提出权利请求。在法律的效果上,表现为两个问题:一是一旦有第三方就这批货物提出权利请求,如所有权的请求或知识产权的请求,那么出口方就要对进口方承担违约责任。二是如果第三方就货物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提出权利请求,由出口人应诉。因此,权利担保也是一个追诉担保。 (2)权利担保的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所有权担保:指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如不存在任何未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等。二是知识产权担保:指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不包括版权。出口方要保证其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专利权或商标权)。在这种情况下,从出口方来讲,在他的国家,对这批货物不构成侵权;由于他自己就是货物的权利人或者他自己已经得到了许可;或者这批货物本身就没有注册。但是如果出口方把这批货物出口到进口方的营业地的所属国时,如果在这个国家这类货物比如其商标权是由第三方注册的,那么这个第三方就会对这批货物提出侵权的请求。因此,出口方要保证所运的货物运到进口方的国家后,不会有第三方提出权利请求。知识产权的担保具有限制性:工业并不要求出口方就全球范围内的工业产权的侵权都要向进口方承担违约的责任。因为主要有地域限制性。即权利人根据两个国家的法律提出权利请求。这种情况下,出口方才对进口方承担本应担保但未尽到的责任。这两个国家指:进口人的营业地的所属国和进口人转售的那个国家。但是根据第三国的法律提出请求的话,它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是买卖双方订立合同时,卖方知道进口方要把这批货物要转售给哪个国家的哪个公司。 (3)买方的及时通知义务即进口方把在自己国家权利的情况通知给出口方。如果没有及时通知,出口人是可以免责的。 4.交付单据。国际贸易中,出口方必须要交三个基本单据:货物的发票、提单和保单。除此之外,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单据没有交付,那么就构成违约。如原产地证书、商检证明等根据交易的需要,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些单据。如果出口方没有交付,出口方就承担违约责任。 (二)买方的义务 1.支付货款 (1)准备步骤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是支付货交款的一项内容,意义在于:一是买方要履行付款义务的必要准备;卖方履行付款义务的前提条件。 (2)支付的地点一般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地点为优先。如果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具体约定付款的时间,则买方应依公约规定的时间支付货款:一是以卖方的营业地作为付款的地点;如果卖方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的话,以最密切联系去确定某一营业地为付款地点。另外还可以把交货或交付单据的地点作为付款的地点。 (3)支付的时间分以下几种:一是交货时付款,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二是先付款后发运;三是先检验后付款。 2.接受货物 (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进口人采取行动,以使出口人能顺利交货。因此,进口人必须采取三方面的行为:第一,在买方负责运输的情况下,进口方应按合同规定办理租船、订餐等,以便进口方能在装运港及时装货。第二,如果是出口方负责办理运输手续的情况下,进口方应做好目的港码头接货的准备。 (2)提取货物在出口人交货与合同相符的情况下,进口方提取货物是无条件的,不能借故拒绝接受货物。注意:“接收”与“接受”的区别。比如出口方的货物之间质量有出入,没有达到合同要求的品质标准。在这种情况下,进口方也要接收货物,即必须把货物提取出来,并保管好,然后就货物的质量问题再向出口方究查。三是在货物有瑕疵的时候,进口方要保管好货物,减少损失。 三、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指进出口双方对风险分担的一个原则。即什么时候出口人承担风险,什么时候进口人承担风险; (一)风险转移时所依据的原则 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的原则,即交货转移风险。由于装货是个过程,因此有些风险转移的界限更细化。比如三个海运的价格术语,以船舷为界。没有越过船舷,则出口方承担风险;越过船舷,则进口方承担风险。 2.国际惯例的优先原则。巴黎公约和2000通则调整的内容相得益彰。前者调整的是买卖双方的义务;2000通则主要涉及到交货的地点及买卖双方运输上的分工。但二者内容有重合的地方都包含风险的转移。因此在风险转移的分担原则上,以国际惯例优先。 3.是“过失划分”原则。即风险转移与出口方交货违约的关系。如果出口方在交货时违约了,那么风险就不发生转移了。 4、是“特定化”原则。即没有特定化时,风险不转移。 (二)在途货物风险的转移问题即双方当事人订的是一买卖合同。但交割的是一批在途货物。比如,出口方把货物卖给买主后,实际上走了两个流向:一是物流;二是资金流。因此在途货物风险转移是在订立合同时发生风险转移。 四、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一)卖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买方的补救办法 1.要求实际履行即不把它变成一个金钱的补偿,要求出口方一定要交货。实际履行要满足的条件: (1)买方不能采取跟要求相抵触的补救措施。 (2)进口方要给出口方一个宽限期,使他能够实际履行。 (3)按照巴黎公约约定,是否支持实际履行根据法院国的法律决定。进口方还可以要求交付替代物。出口方如果交付的货物有严重的质量问题,以致到根本违约的地步,进口方就可以要求交付替代物。 (4)进行降价、修理。此外,还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必须是构成根本违约:一是出口方不交货或者所交货物构成根本违约;二是出口方声明不在规定得时间内交货;三是在宽限期内不交货。 (二)买方违反合同同时适用于卖方的补救办法 1.要求履行义务即出口方给进口方一个宽限期,使进口方能够实际履行。 2.宣告合同无效 (三)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些规定 1.预期违反合同和分批交货合同构成先期违约的条件:一方必须是资信和能力有严重的缺陷,另一方可以判断这一方为先期违约;被中止方当事人必须在准备履行货履行合同的行为方面表明他将不能履行合同中的大部分义务;如果判断错误,给先期违约方造成损害,那么采取中止措施的这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必须赔偿。 2.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在巴黎公约中的特点: (1)公约的主要补救办法。 (2)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和其他任何补救措施同时适用,如在要求解除合同时,进行赔偿。 (3)当事人可以去求偿预期利润。 3.支付利息 4.免责 5.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其效果表现为:解除了双方之间的义务;归还义务;归还履行时得到的收益。 6.保全货物保全的条件:买方没有支付货款或接受货物,而卖方仍有货物或控制着货物的处置权;买方已接受了货物,但打算退货。 保全货物的方式:将货物寄放在仓库:有义务采取措施以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将货物寄放于第三方的仓库,由对方承担费用,但该费用应合理;将易坏货物出手。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的方式很多,主要包括海上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邮政运输、管道运输、及多式联运。司法考试中重点考海运部分。 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一、提单运输(班轮运输) (一)提单运输的概念(略) (二)提单运输的当事人 提单运输的当事人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不包括实际承运人和持单人。在运输中,托运人和承运人的谈判地位不平等。其表现为提单背面的内容是承运人单方面写的。 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但提单一旦签发以后,提单可以对第三人产生效力,这里的“第三人”包括实际承运人、提单的受让人。比如CIF合同,由于该合同是出口人办运输,那么出口方到原公司租船,在订舱位时,托运人和承运人已建立了关系。因此,二者是提单运输的当事人。 提单可以对受让人起作用。其作用为:提单的受让人可以凭提单去向承运人求偿;实际承运人有请求运费的权利。 (三)提单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提单是班轮运输中的重要法律文件。 查看关于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的更多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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