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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浏览人数: 更新时间:2006-9-27


  在开证行未付款之前,买卖双方资信出问题,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进行止付令。(只适用于信用证欺诈的情况)一旦进口方有确切的证据,发现出口方全套单据都是伪造的,有信用证欺诈,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自己救济的一个途径是:到自己所在国的法院申请一个禁止支付的法院的命令,即禁付令,并直接发给开证行,开证行就有权拒付。如果开证行已经付款,进口方照样要付款。

  3.单据交易

  信用证交易是一单据交易,与货物没有关系。

  (四)银行的免责

  1.对货物的灭失不负责任。

  2.对买卖双方的资信不负责任。在信用证欺诈等情况下,只有依据法院的止付令才可不付款。

  3.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4.对邮递当中的错误不负责任。信用证的欺诈例外原则被各国所接受。

  (五)信用证的种类

  1.可撤销的信用证和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2.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3.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4.可转让的信用证和不可转让的信用证

  5.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注意:1.受益人(1)审查信用证的内容,只能接受与买卖合同一致的信用证。审查信用证中是否有软条款。(2)发货;出汇票。

  2.开证行的审单(1)单单、单证相符。(2)表面审单。(3)严格相符原则。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付款是无追索权的付款。依照UCP500的规定,开证行7天之内审单完毕。

  3.买方与开证行(1)货物出现问题,买方不能拒绝向开证行付款。(2)买卖合同的履行出现问题,或者单据与合同不符,买方不能拒绝向开证行付款。(3)欺诈、伪造单据——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第五章我国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第一节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概述

  一、进出境货物的关税制度

  (一)关税制度框架

  包括三个:海关法、关税条例及关税条例中的税则。

  海关主要对所有进出口运输工具、货物、有监管的权利。

  《进出口的关税条例》和《进出口关税税则》,具体的规定了中国在进出口的关税方面,它关税的种类,以及包括计征的依据,完税的价格。

  (二)国关税种类及计征依据

  我国的海关关税有两种: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还有普通关税和优惠关税。

  根据征税方法的不同,关税可以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二者结合的混合税。征税依据为完税价格;进口货物以到岸价;出口货物以离岸价。

  (三)关税的缴纳、退补与减免

  进口货物的纳税人是收货人;出口货物的纳税人是发货人。关税的退、补、追。退税和补税的时间为一年,追税的时间为三年。

  二、货物、技术和服务的进出口管理

  (一)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

  除了适用于货物贸易以外,还适用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即货物贸易、技术贸易、服务贸易及知识产权的保护。新增内容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关于区域合作的内容。在适用的地域上,特别关税和单独关税均不适用对外贸易法。如港奥台都不适用对外贸易法。另外,对边境地区与接壤国家边境地区之间的贸易以及边民互市贸易,采取灵活措施,给予优惠和便利。

  (二)对贸易经营

  1.主要包括两点

  (1)我国取消了贸易权的审批制,改变为备案登记制。

  (2)从事国际服务贸易的,遵守对外贸易法及其他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还继续施行现行的管理体制,并且免于登记的。

  2.个人可以作为对外贸易经营者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都可以作为对外贸易经营者。

  (三)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

  我们国家把技术进出口分成禁止、限制和自由类的、许可类的。

  限制类的来讲,中国实行的许可证管理。

  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四)服务贸易

  我国按照WTO的承诺,给予其他的一些缔约方国民待遇。

  (五)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注意:一是涉及贸易的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是在法律当中,主要针对的是进口货物侵犯我国知识产权的处理的问题;另外一个就是规定了关于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限制性作法。(

  六)对外贸易秩序在国际贸易秩序中,我国在法律当中,作了如下规定:

  对垄断行为做了规定,第32条规定,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违反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垄断行为;

  2.对进出口环节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规定,即第32条规定:在对外贸易当中,不得实施以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串通投标、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此,采取的措施为:第36条规定:进出口商黑名单制度。规定违反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告。

  (七)外贸易调查

  对外贸易调查方式:书面问卷、召开听证会;委托调查等。

  (八)外贸易救济

  1.对外贸易救济主要指三种措施:一是反倾销措施;二是反补贴措施;三是保障措施。

  注意:对服务贸易的救济措施作了规定:依第45条规定,因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服务提供者向我国提供的服务增加,对提供同类服务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服务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产生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消除或减轻这种损害或损害的威胁。

  2.增加了关于反规避的规定。指有些当事人为了规避救济措施,所采取的行为。比如规避反倾销的制度。依第50条规定,国家对规避本法规定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可以采取必要的反规避措施。

  三、外汇管理制度

  (一)经常项目

  经常项目在我国是外汇的结汇受汇制;即国内的企业在境外的外汇等都要调到境内来。所挣的外汇一定要把它售给银行;如果用汇,就要到银行去购汇。

  (二)资本项目

  资本项目的外汇收入还是采用的严格管理制,不是结汇售汇制。

  四、进出境检验检疫制度

  (一)进出境检验检疫的标准

  1.有法依法。

  2.法律没规定的依合同。

  3.法律规定的地域合同的也依合同。

  4.法律没规定,合同也没规定的,依据生产国的标准。

  (二)进出境的动物的检验检疫制度

  第二节我国的贸易救济措施

  我国的贸易救济措施主要有三种: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这些救济性措施包括三项内容:

  1.什么条件下才构成应该救济的措施。

  2.调查的程序性规则。

  3.如果调查成立的话,应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

  除了这些措施,还有一个后续的制度,包括:一是复审,即行政机关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复审;二是对行政机关行为的司法审查。

  一、反倾销措施

  (一)反倾销措施的实质要件必须是有倾销,有损害。

  (二)倾销与损害的确定

  1.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国市场。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可比价格的,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可比价格有三个:进口产品在国内的产品的价格;二是以第三国替代;三是推定的价格。这三种价格作为正常价值适用时,以第一个为优先。如果出口国国内的价格不是一正常价值,则在后两个之中选择一个。后两个是并列的。

  2.出口价格的确定方式:以实际支付的价格为出口价格;没有出口价格或价格不可靠的,使用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推定出口价格;未转售给独立购买人或者未按进口时的状态转售的,在合理基础上推定出口价格。

  3.损害是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注意:国内产业将进口经营者排除在外;另外,将与进出口经营者有关的企业排除在外。同类产品是指与倾销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没有相同产品的,指以与倾销进口产品的特性最相似的产品为同类产品。

  (三)反倾销调查

  反倾销调查的程序:

  1.发起按照中国的法律,发起有两种形式。

  (1)申请发起申请发起特别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危害、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二是有足够的国内生产者的支持,在支持和反对申请的生产者中,支持者占的产量占二者总产量的50%以上,同时不得低于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

  (2)自主发起

  另外,注意什么情况下中止调查。

  (四)反倾销措施

  1.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

  临时反倾销措施自公告实施之日起不得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9个月。在公告反倾销立案调查之日起的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另外,出口经营者还可以作出价格承诺,保证多长时间内将价格升上去。这一承诺由商务部决定是否接受。

  第三个措施是终局,征收反倾销税。注意反倾销税的纳税人是进口经营者。二是幅度,主要是以倾销幅度为准;三是对谁来征收,终局裁定公告之日起进口的产品。另外,可否追征,是有一定条件的。

  2.反倾销措施的期限和审查复审

  是指行政机关自己决定复审。司法审查:法院对被诉方行政行为事实的问题和它的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的审查。审查是根据案卷记录来审查。行政机关对作出的反倾销的行政性行为负举证的责任,原告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五)反补贴措施

  反补贴措施指的是专向补贴。

  (六)保障措施

  采取保障措施的三个基本条件:

  1.进口数量的绝对增加和相对增加。

  2.针对正当的贸易行为。

  3.有初裁临时性措施和终裁措施。

  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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