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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世界贸易组织概述(了解) 一、世界贸易组织和关贸总协定之间的关系 关贸总协定不具有国际法上国际组织的地位,它只是一个多边条约;但WTO是一个国际组织;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作为规则的关贸总协定还是存在的。二者的区别: (一)其确定的法律依据不同。世贸组织是一个永久性的组织。 (二)适用的力度不一样。世界贸易组织要求国内法的规定不能成为不履行WTO规则的一个理由,但在关贸总协定中是可以的。 (三)法律框架不一样。WTO是所有成员国都必须接受的;但关贸总协的成员的义务是不一样的。 (四)各自调整的范围不一样。世贸组织调整三大块: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关贸总协定只调整贸易。 (五)争端解决制度不同。WTO采用全体一致否定的原则;关贸总协定采用多数通过的原则。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 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 (一)总协定包括货物贸易方面的1994年的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方面的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 (二)协议以及附件 (三)各国的承诺 第二节世界贸易组织基本法律制度 一、世界贸易组织基本原则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 1.世贸组织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特点在WTO中,最惠国待遇的特点:内容的确定性、多边性、无条件性。最惠国待遇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应用:一是从范围上,三大支柱都要接受最惠国待遇。在货物贸易方面,最惠国待遇适用于五个方面:(1)与进出口有关的任何关税和费用。(2)进出口关税和费用的征收方法。(3)与进出口有关的规则、手续。(4)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5)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经销和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 2.注意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情况: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内部成员方给予的优惠例外;普惠例外(普惠指发达国家给发展中国家在进口关税方面单方面给予减免)。 (二)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在服务贸易中是一个特殊的义务;在货物贸易中,主要内容指国内的流通环节:一是国内税费;二是适用的国内法规。在国内的数量限制方面,也要实施国民待遇,不包括关税。 (三)透明原则 (四)自由贸易与公平竞争原则 (五)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尤其是最不发达成员的优惠原则 二、关税措施 WTO所实施的关税制度:原则上是约束关税,并且不断削减。 约束关税的义务的例外: 不能组织任何一个成员对产品随时征收关税费用。具体三个例外: (一)对同类产品收取符合国内税费方面的国民待遇的费用。 (二)符合本国的反倾销规则和反补贴规则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三)对于提供服务的成本相当的规费或其他费用。 三、各成员方所必须禁止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一)当地化的要求 (二)贸易平衡的要求 (三)进口用汇的要求 (四)外汇平衡的要求 (五)贸易平衡的要求 四、农产品和纺织品贸易制度 (一)农业协议特殊在三个方面: 1.市场准入关税化 2.国内支持弱化 3.出口补贴列明化 (二)农产品的特保措施 特别保障措施与一般保障措施不同,它不依赖于进口农产品对国内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产业的严重损害,二是依据一定的进口量或进口价格。 五、纺织品与服装协议 过渡期的保障措施:是针对具体成员实施,而不是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对所有来源的进口实施。 六、贸易救济措施 (一)反倾销措施 (二)反补贴措施 (三)保障措施 七、服务贸易总协定 一般义务和原则是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原则、公平竞争。 最惠国待遇是适用于产品和服务的,但不适用于货物,而且允许豁免;但贸易中最惠国待遇不允许豁免。 特殊义务,就是国民待遇是服务贸易所要求的特殊的义务。只在中国承诺表所接受的范围中给予国民待遇。 八、WTO的机制 (一)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特点: 1.专门设立一个争端解决机构。 2.全体一致否定的表决原则。 基本程序有:磋商、斡旋、调停和专家小组等,其中磋商是必经的程序。专家组的组成:专家不代表任何国家,不代表任何成员方。另外,如果争端发生在发展中国家或发达国家时,专家组中至少保证一名成员来自发展中国家。 (二)政策评审机制…… 第七章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 查看关于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的更多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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